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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作者  mstar (Wayne Su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看板  Talk
 標題  關於新聞局的分級規定
 時間  Sat Nov 27 23:21:16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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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說明:

1.這個規定是新聞局的「行政命令」,不是立法院通過、總統公佈的法律
  所以他的位階低於法律,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

  若是有因而提起相關訴訟,法官可以不用管這個行政命令,
  單純依據法律來判 (參大法官釋字 Nr.137、216、407)

2.這個規定是依據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§27Ⅲ的授權而訂的
  所以他不可以違反該法的授權精神和其他相關法律、也不得限制人民權利

  該法的精神是什麼?保護兒童與青少年!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1 條
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,保障其權益,增進其福利,特制定本法。
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,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
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,指未滿十八歲之人;所稱兒童,指未滿十二歲之人;
所稱少年,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。

  所以,無權做出什麼「超出限制級,禁止出版」的判定,否則就是逾越法律授權
  網路上某些人應該是想太多了

行政程序法§150
本法所稱法規命令,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,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
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
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,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
立法精神。

行政訴訟法§4Ⅱ
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行為,以違法論。

行政程序法§158Ⅰ①②
法規命令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一  牴觸憲法、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。
二 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、權利者。

3.兒童及少年福利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,新聞局屬於「目的機關」
  也就是配合協助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 條
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、教養之責任。對於主管機關、目的
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,應配合及協助。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9 條
本法所定事項,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,針對兒
童及少年之需要,尊重多元文化差異,主動規劃所需福利,對涉及相關機
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,應全力配合之。
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:
八  新聞主管機關: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、媒體分級等相關事
    宜之規劃與辦理。



接下來,我們逐條看看這個規定...


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
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
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  行政命令都要指明授權法源 (依法行政、法律保留原則)

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
  出版品、電腦軟體、電腦網路應予分級;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
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,亦同。
 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,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、散布、播送或公然陳列。
 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
  注意這裡,法律規定是「應予分級」和「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、散布、播送
  或公然陳列」,沒有限制成年人的閱讀與購買,所以網路上很多人是想太多了

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       一、出版品: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、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
           之錄音產品。
       二、錄影節目帶: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,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
           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(片)等產品。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。

第三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
  刑法§235
  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
  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 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
  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  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  所謂「強制或禁止」規定,就是指刑法這一條,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 Nr.407,
  是否符合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「猥褻」一詞,是由法官依據出版品整體內容判定
  行政機關、警察單位無權決定

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

第四條 發行、供應出版品者,應依本章規定,於出版品發行、供應前,自行分級。
       前項發行、供應出版品者,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,得諮詢出版品分級
       專業團體意見。

  請注意「得」這個字.. 在法律上,這個字屬選擇裁量,就是「可做也可不做」之意
  也就是出版社或書店可以諮詢「分級專業團體」,也可以不用諮詢

  在法規條文上「得」這字就是唸ㄉㄜˊ,具裁量權,可選擇的意思
  和「應」字具強制性、無選擇性正好相反

  某些認為「官商勾結」的人,你想太多了!

  (但不管諮不諮詢別人,出版社或書店都必須做好分級)

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,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,列為限制級,
       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:
       一、過當描述賭博、吸毒、販毒、搶劫、竊盜、綁架、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。
       二、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。
       三、有恐怖、血腥、殘暴、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,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。
       四、以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、圖畫、攝影描繪性行為、淫穢情節或裸露
           人體性器官,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。

  如上面所敘述過,不管行政命令怎麼認定,最後都是由法官判定
  況且這條很多都是從大法官釋字 Nr.407 抄出來的

  另外,那些說 DORAEMON 是限制級的人不知是從哪裡得來的資訊?
  拿幾年前出版法還沒廢止前的舊資料來鬧?

第六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「限制級: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」字樣。
      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。

  限制級應該標示,我想大家對這點都沒什麼爭議
  只是問題在於是否可以用貼的、貼在膠膜上算不算?

  個人看法:只要能做到分類、不讓青少年可任意翻閱、取得,都可以

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(底)之圖片及文字,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。

  這沒問題

第八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,應以設置專區、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。
       前項專區、專櫃,應明顯標示「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」字樣。

  看清楚了,限制級東西放在專區或包封套,還是可以陳列出售

第九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,列為普遍級,一般人皆可閱聽。

  普遍級一般人都可以買可以看,也沒有要貼上印上什麼標籤,
  不要再亂傳什麼假消息了

第十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。

  這是爭議比較大的一條,但新聞局有其政治上或其他考量點吧


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

略

第四章 附 則
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。

 依據行政程序法,這個行政命令施行前一定有事先公告草案或辦公聽會
 不知當初出版社或意見代表有沒有去參加或陳述意見?



 總之這個分級規定用意在於提供出版品分級標準,至於處罰標準並非本命令範圍
 (因為授權法源不一樣),警察或公權力無權依此命令開罰,所以放心好了

 至於會用什麼來罰? 除了上面提到的刑法外,還有底下:
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(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)

第 26 條
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三  觀看、閱覽、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、色情、猥褻、
    賭博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錄音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
    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
各款行為。
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、物品予兒童及少年。

第 55 條 Ⅰ、Ⅲ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
定情節嚴重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供應有關暴力、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
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
以下罰鍰。

第 30 條
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二 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,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、
      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

第 58 條
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
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
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

第 34 條 Ⅰ~Ⅲ
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、司法人員及其他
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立
即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:
三 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。

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,得通報直轄市、縣 (市
) 主管機關。
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,應立即處理
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,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
查報告。

第 61 條
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
以下罰鍰。


  注意上面都是規定「罰鍰」,也就是「行政罰」,依法可以提起訴願救濟

訴願法 第 1 條
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
利益者,得依本法提起訴願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 刑法§235 的則是要由檢察官起訴、法官宣判


 唉... 果然國中公民、高中三民主義或國父思想課程,應該改成法律教育
 不然一堆人沒有法律概念,依自己意思任意猜測散播不實消息


 最後要再強調一次:

 這個行政命令無權施加任何處罰,因為法律沒有授權,跟新聞局無關
 要處罰還是依據底下兩個老早就已經三讀通過且公佈實施的法律
 而且是由「內政部」來執行

 請去責怪通過、或不去修正相關規定的立法院

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(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)
 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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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這裡只是說明法律方面
 至於具體作法請參考 GameAC 板上「一個小書店老闆...」相關文章

 要轉載者請逕自為之,不需詢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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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Wayne Su          http://mstar.myweb.hinet.net/JPtour

                  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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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Origin: 巴哈姆特<bbs.gamer.com.tw> ◆ From: 61-229-30-238.dynamic.hinet.net
※ 修改: 2004/11/28 0:30:38 [61-229-30-238.dynamic.hinet.net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