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MP001:0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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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資料

前言:本法條是「行政命令」,亦即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。

大意整理

以下待修改

  1.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發布的行政命令(事實)
  2. 說明會及頒予審核之分級證明(要收費且無實質效益)由完全不知道是什麼來路的奇怪組織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來進行(事實)
  3. 該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說明會等工作是由新聞局所委託的(事實)
  4. 分級工作交由各出版社和出租售店等業者自行處理(事實)
  5. 查核工作交由警政單位依自己所定的分級方式來查緝(事實)
  6. 分級有「普遍級」、「限制級」(事實)
  7. 「普遍級」所有年齡層皆可看,「限制級」要年滿十八歲才可看。(事實)
  8. 可以創作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  9. 不得公開陳列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  10. 「逾越限制級」乃是依刑法 235 條來處理的,跟該分級辦法無關。(事實)
  11. 違法時採「連座法」,出版業者跟出租售業者都要受罰,但是其他人完全不受懲罰。(事實)
  12. 對各分級書刊的處置方式
    1. 逾越限制級:依刑法 235 條禁止公然陳列及販賣給任何人,上游出版社應該不要出版比較對。
    2. 限制級:需加裝封套,或設置專區、專櫃,並在出版品封面打上五十分之一大小的限制級標示,不得給未成年人接觸。
    3. 普遍級:不合上述兩種規範的為普遍級,可公然陳列並販賣給任何人。
  13. 各單位可行使的權力
    1. 警察(警政單位?):抓人(執行權?)
    2. 檢查官(檢政單位?):搜查是否有違法物品(檢查權?)
    3. 法官(法務單位?):判斷是否有罪(審議權?)
    4. 某出版品評議基金會:可以行使言論自由權
    5. 新聞局:下達行政命令(是什麼權?)
  14. 稍微解釋一下法理觀念(證明解釋為真所需的資料還待附上)
    1.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
      1. 第四條
        發行、供應出版品者,應依本章規定,於出版品發行、供應前,自行分級。
        前項發行、供應出版品者,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,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。
        • 得,ㄉㄜ二聲,在法律上是指「可以」,意即沒有強迫性。
        • 應,ㄧㄥ一聲,在法律上是指「應該」,意即具有強迫性。
      2. 第十條
       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。
        • 新聞紙推論其為普遍級。
          • 「推論」是可以舉出反證推翻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