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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資料
前言:本法條是「行政命令」,亦即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。
- 可查到該法條內容之網頁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查 Google.com.tw 上的搜尋結果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上所發佈的
-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
-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
- 額外話:請再參考「刑法235條」
大意整理
以下待修改
-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發布的法規命令(事實)
說明會及頒予審核之分級證明(要收費且無實質效益)由完全不知道是什麼來路的奇怪組織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來進行(事實)- 該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說明會等工作是由新聞局所委託的(事實)
- 分級工作交由各出版社和出租售店等業者自行處理(事實)
查核工作交由警政單位依自己所定的分級方式來查緝(事實)- 分級有「普遍級」、「限制級」(事實)
- 「普遍級」所有年齡層皆可看,「限制級」要年滿十八歲才可看。(事實)
- 可以創作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不得公開陳列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- 「逾越限制級」乃是依刑法 235 條來處理的,跟該分級辦法無關。(事實)
違法時採「連座法」,出版業者跟出租售業者都要受罰,但是其他人完全不受懲罰。(事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