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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可查到該法條內容之網頁 | *可查到該法條內容之網頁 | ||
*#[http://www.google.com.tw/search?hl=zh-TW&q=%E5%87%BA%E7%89%88%E5%93%81%E5%8F%8A%E9%8C%84%E5%BD%B1%E7%AF%80%E7%9B%AE%E5%B8%B6%E5%88%86%E7%B4%9A%E8%BE%A6%E6%B3%95&btnG=%E6%90%9C%E5%B0%8B&meta=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] 查 Google.com.tw 上的搜尋結果 | *#[http://www.google.com.tw/search?hl=zh-TW&q=%E5%87%BA%E7%89%88%E5%93%81%E5%8F%8A%E9%8C%84%E5%BD%B1%E7%AF%80%E7%9B%AE%E5%B8%B6%E5%88%86%E7%B4%9A%E8%BE%A6%E6%B3%95&btnG=%E6%90%9C%E5%B0%8B&meta=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] 查 Google.com.tw 上的搜尋結果 | ||
*#[http://www.paf.org.tw/law/law1.htm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] | *#[http://www.paf.org.tw/law/law1.htm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]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上所發佈的 | ||
* | *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[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1B.asp?no=1C0000001235 刑法235條]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 | ||
== 大意整理 == | == 大意整理 == |
Revision as of 14:44, 30 November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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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資料
前言:本法條是「行政命令」,亦即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。
- 可查到該法條內容之網頁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查 Google.com.tw 上的搜尋結果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上所發佈的
- 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刑法235條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
大意整理
以下待修改
-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發布的法規命令(事實)
說明會及頒予審核之分級證明(要收費且無實質效益)由完全不知道是什麼來路的奇怪組織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來進行(事實)- 該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說明會等工作是由新聞局所委託的(事實)
- 分級工作交由各出版社和出租售店等業者自行處理(事實)
查核工作交由警政單位依自己所定的分級方式來查緝(事實)- 分級有「普遍級」、「限制級」(事實)
- 「普遍級」所有年齡層皆可看,「限制級」要年滿十八歲才可看。(事實)
- 可以創作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不得公開陳列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- 「逾越限制級」乃是依刑法 235 條來處理的,跟該分級辦法無關。(事實)
違法時採「連座法」,出版業者跟出租售業者都要受罰,但是其他人完全不受懲罰。(事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