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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#[http://www.paf.org.tw/law/law1.htm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]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上所發佈的 | *#[http://www.paf.org.tw/law/law1.htm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]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上所發佈的 | ||
*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[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1B.asp?no=1C0000001235 刑法235條]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 | *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[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1B.asp?no=1C0000001235 刑法235條]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 | ||
*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[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NewsDetail.asp?no=1D005000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]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 | |||
== 大意整理 == | == 大意整理 == |
Revision as of 08:11, 2 December 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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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資料
前言:本法條是「行政命令」,亦即若抵觸到憲法或法律則無效。
- 可查到該法條內容之網頁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查 Google.com.tw 上的搜尋結果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網站上所發佈的
- 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刑法235條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額外補充:請再參考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。(查自全國法規資料庫)
大意整理
以下待修改
-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發布的行政命令(事實)
說明會及頒予審核之分級證明(要收費且無實質效益)由完全不知道是什麼來路的奇怪組織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來進行(事實)- 該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說明會等工作是由新聞局所委託的(事實)
- 分級工作交由各出版社和出租售店等業者自行處理(事實)
查核工作交由警政單位依自己所定的分級方式來查緝(事實)- 分級有「普遍級」、「限制級」(事實)
- 「普遍級」所有年齡層皆可看,「限制級」要年滿十八歲才可看。(事實)
- 可以創作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不得公開陳列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- 「逾越限制級」乃是依刑法 235 條來處理的,跟該分級辦法無關。(事實)
違法時採「連座法」,出版業者跟出租售業者都要受罰,但是其他人完全不受懲罰。(事實)- 對各分級書刊的處置方式
- 逾越限制級:依刑法 235 條禁止公然陳列及販賣給任何人,上游出版社應該不要出版比較對。
- 限制級:需加裝封套,或設置專區、專櫃,並在出版品封面打上五十分之一大小的限制級標示,不得給未成年人接觸。
- 普遍級:不合上述兩種規範的為普遍級,可公然陳列並販賣給任何人。
- 各單位可行使的權力
- 警察(警政單位?):抓人(執行權?)
- 檢查官(檢政單位?):搜查是否有違法物品(檢查權?)
- 法官(法務單位?):判斷是否有罪(審議權?)
- 某出版品評議基金會:可以行使言論自由權
- 新聞局:下達行政命令(是什麼權?)
- 稍微解釋一下法理觀念(證明解釋為真所需的資料還待附上)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
- 第四條
發行、供應出版品者,應依本章規定,於出版品發行、供應前,自行分級。
前項發行、供應出版品者,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,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。- 得,ㄉㄜ二聲,在法律上是指「可以」,意即沒有強迫性。
- 須,ㄒㄩ一聲,在法律上是指「必須」,意即具有強迫性。
- 第十條
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。- 新聞紙推論其為普遍級。
- 「推論」是可以舉出反證推翻的。
- 新聞紙推論其為普遍級。
- 第四條
-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