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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商標」
目前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去申請商標權的出版品的十八禁貼紙,本身其實是不符合註冊規定的,可以申請徹銷。
- 經清部智慧財產局
- http://www.tipo.gov.tw/default.asp
- (暫時找不到相關法條)
- (暫時找不到相關法條)
-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
- http://www.paf.org.tw/
- 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所申請商標權的出版品的十八禁貼紙樣式
- http://www.paf.org.tw/classify/manual3.htm
- 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所申請商標權的出版品的十八禁貼紙樣式
基本上新聞局發的「行政命令」只有規定限制級標示不得小於五十分之一而已,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哪種標示,所以不要認為一定得要用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所申請商標權的那種。
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6 條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「限制級: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」字樣。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。
例如「台灣角川」出版的「GUNSLINGER GIRL神槍少女」,上面的標示就是「『限』加上紅圈斜線,然後紅圈裡白字寫『18歲以下 不得觀賞』」,如果只是這樣子而已,是不符合註冊規定的。這就像註冊「入口」、「出口」
和「禁止進入」的標示一樣,不合商標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