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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<br /> |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<br /> | ||
(額外話:請再參考「[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1B.asp?no=1C0000001235 刑法235條]」,及「該出版法第10條」。) | |||
#這是[http://www.gio.gov.tw/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]發布的法規命令(事實) | #這是[http://www.gio.gov.tw/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]發布的法規命令(事實) |
Revision as of 12:43, 23 November 2004
臨時活動:出版品分級法(12/1正式執法)
目的:整理出該法規之內容,以及被列到各級的各個書。
簡要 wiki 使用法: 可以選擇用右上的 log in 登入後再編輯, 或是不登入也行編輯,在要編輯的頁面上方找 edit 按下即可, discussion 則是給你寫些對於本頁面的意見用的, 也可說是閒聊用的啦。 因為整理會由會使用的人整理, 所以不必太在意編排, 以後會整理出一個格式來, 到時就依該格式寫就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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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概要
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
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
(額外話:請再參考「刑法235條」,及「該出版法第10條」。)
- 這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發布的法規命令(事實)
- 說明會及頒予審核之分級證明(要收費且無實質效益)由完全不知道是什麼來路的奇怪組織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」來進行(事實)
- 分級工作交由各出版社和出租售店等業者自行處理(事實)
- 查核工作交由警政單位依自己所定的分級方式來查緝(事實)
- 分級有「普遍級」、「保護級」、「輔導級」、「限制級」、「逾越限制級」(事實)
- 「普遍級」所有年齡層皆可看,「限制級」要年滿十八歲才可看,「逾越限制級」所有人都禁止看。(事實)
- 可以創作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- 不得公開陳列「限制級」及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- 不得出版「逾越限制級」作品(事實)
- 違法時採「連座法」,出版業者跟出租售業者都要受罰,但是其他人完全不受懲罰。(事實)
相關資料
從各處收集來的資料。
相關網頁
新聞局(下面的好像是過期的東西了?)
http://www.gio.gov.tw/info/publish/c/c1.htm
http://www.gio.gov.tw/info/publish/c/c4.htm
法務部(可供各位查詢法規用)
http://law.moj.gov.tw/
限制級
長鴻限制級書單 已開始實施自主下架